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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了,钱没了”木薯片漂洋过海毫发无损,收货人却被法院判赔共同海损 货物完好≠没有财务损失,投保货运险是最好的应对方式


【基本案情】兴某船务公司受托从泰国运输整船散装木薯片至中国,其作为承运人签发了多份指示提单,提单背面条款记载,共同海损应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因船舶航行途中发生船员集体中毒,兴某船务公司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安排搜救船、拖轮对船舶进行看护以及派遣换班船员等施救措施,随后宣布共同海损。船舶重新开航后安全抵达目的港,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提取了货物,并与船方协商一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该机构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了理算书,确认货方应当分摊相应金额的共同海损,但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货方及相关保险公司未支付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兴某船务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理由】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理算书依据提单背面记载的共同海损条款,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据该规则对理算书的理算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理算意见无误,遂判决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及提供担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支付理算书确认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

大多数货主认为,只要我的货没湿、没破、没少,这次运输就是安全的。这是最大的误区!在这个案例中,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的木薯片其实完好无损地到港了。但就因为船东为了救船花了钱(搜救船、拖轮、换船员),货主就得被迫“买单”。在共同海损面前,货物完好≠没有财务损失。而货物运输保险是最好也是最低成本的应对方式,建议进出口的货主都要为货物投保一份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海商法》和提单条款,只要船东宣布共同海损,货主如果不提供分摊担保(现金或保险公司保函),船东有权留置货物,不让提货。而且,理算过程往往长达数年。如果不投保,货主不仅要被压一大笔现金(保证金),还可能面临信用证已经到期需要垫付货款,资金被两头占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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