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与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发货人)承担,不再默认追偿收货人。
延续三十余年的“收货人负责制”即将终结。新《海商法》第93条的修改,意味着一旦货物在目的港被弃,船公司、码头、堆场的账单将直接指向出口商、工厂、贸易公司——也就是法律上的“托运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
第一款:无人提货时,船长可将货物卸至仓库等场所,费用与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需及时通知托运人。
第二款:若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如换单、改港、索赔)后弃货,费用与风险才由收货人承担。
一句话解读:除非收货人已经与承运人发生了直接的合同行为,否则无人提货的一切后果,由发货人兜底。
谁受影响最大?
1. FOB条款的出口商
FOB条款下,国外买家负责订舱,但托运人栏填的仍是出口商名称。新法不问订舱方,只认“托运人”身份。货物到港后买家失联或弃货,所有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2. 跨境电商卖家
小包直发、海外仓备货模式下,买家拒收、关税暴涨或失联的情况并不少见。货物滞留目的港,每天产生的堆存费、仓储费可能迅速超过货值本身。
3. 以自己名义订舱的货代企业
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而非代理客户订舱),即构成“契约托运人”。一旦弃货,船公司直接向货代追偿,货代再向客户追索,中间面临极大的垫付风险和追偿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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